粤开大党〔2021〕23 号
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党内谈话工作的通知
各党总支、党支部,各单位(部门):
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,严肃党内政治生活,强化抓早抓小工作机制,压实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,根据省委办公厅《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》要求,现就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党内谈话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党内谈话的主体和对象
党内谈话的主体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,各党总支、各党支部一把手。党内谈话的对象是学校全体党员干部,重点对象是各单位(部门)党员领导干部,以及人、财、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。
二、党内谈话的形式
党内谈话运用日常谈话、提醒谈话、警诫谈话等形式进行。
日常谈话是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党总支(党支部)一把手通过约谈或结合听取工作汇报、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,经常与党员干部进行谈话,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状况,提出希望和要求。
提醒谈话是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党总支(党支部)一把手发现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,及时对其提醒谈话。
警诫谈话是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党总支(党支部)一把手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党员干部,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,要求其汲取教训、举一反三、认真整改,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,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,轻装上阵。
三、谈话要求
党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党总支(党支部)一把手要按照 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,认真落实党内谈话。开展提醒谈话、警诫谈话应填写《党内谈话记录表》(附件1),记录谈话的有关情况。
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内谈话工作情况进行统计。自2021年4月起,纪检监察室按季度(每年3月31日、6月30日、9月30日、12月31日)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总支(党支部)一把手收集当季《党内谈话记录表》,进行统计并归档留存。
学校纪委加强对党内谈话工作的监督,将各党总支(党支部)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工作情况纳入单位(部门)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,对党内谈话工作落实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。
学校非中共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(部门)非中共党员一把手开展谈话工作的,或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教职工进行谈话的,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,一并填写有关表格。
附件:党内谈话记录表
中共广东开放大学(广东理工职业学院)委员会
2021年4月8日
党内谈话记录表
谈话人 (本人签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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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人 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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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对象 (本人签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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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对象 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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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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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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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涉及 纪律类型 |
□ 政治纪律 □ 组织纪律 □ 廉洁纪律 □ 群众纪律 □ 工作纪律 □ 生活纪律 |
谈话方式 |
□ 提醒谈话 □警诫谈话 |
谈 话 主 要 内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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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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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说明:1.谈话内容若涉及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,列进“工作纪律”。
2.谈话人或谈话对象非中共党员的,需备注政治面貌。